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232号
严光春: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大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睿阳服饰有限公司、严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2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睿阳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4000元;2、判令被告广州睿阳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3、判令被告严光春对被告广州睿阳服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7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庭第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五 月 七 日
经办人:茹锐红、刘姗 (电话:020-83005437)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