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237号
李明生、广州市海珠区湘村发现土菜馆(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0号临街商铺自编西街12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生与被告李明生、广州市海珠区湘村发现土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6019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601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2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被告李明生、广州市海珠区湘村发现土菜馆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9日16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网上公告裁判文书。
特此通知。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