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169号
杨月娥、嘉兴祥月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同瑄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月娥、嘉兴祥月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51359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6848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34511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8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A51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你们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 ○ 二 四 年 五 月 八 日
联系人:贾岚 王屹炜 020-83005405、8300409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