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144号
梁武斌(广西武鸣县仙湖镇那溪村新圩屯61号):
黄珊妹(广西武鸣县仙湖镇那溪村新圩屯61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诚隆家用电器行诉被告梁武斌、黄珊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梁武斌、黄珊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所欠货款人民币145000元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区诚隆家用电器行;以本金14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利息从2021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区诚隆家用电器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45.1元和诉讼保全费1517.6元由被告梁武斌、黄珊妹负担。原告广州市海珠区诚隆家用电器行预付的本案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本案诉讼费3662.7元迳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经办人:邓玉林、林怡婕 020-83005310/ 83005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