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943号
李庆佳、林秀香: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联德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庆佳、林秀香典当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194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庆佳、林秀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联德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典当本金15万元;二、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在当期间综合费用5800元;三、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综合费违约金1740元;四、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放款之日至转为绝当之日期间的利息2250.83元;五、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绝当后的资金占用费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本项费金合并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3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典当本金偿清之日止;六、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4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00元;七、若被告李庆佳届时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确定的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李庆佳提供抵押的位于华坞路14号1幢408号房全套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90元、财产保全费1392.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汤志青 陈慧云 8300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