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538号
李广璋:
本院受理原告曾政华与被告李广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0538号],因被告李广璋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李广璋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确认自2022年6月6日起车辆识别代号为SCBBF53W1BC069515、车牌号为粤A3195K的宾利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为原告曾政华;
二、被告李广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曾政华将登记在被告李广璋名下的车辆识别代号为SCBBF53W1BC069515、车牌号为粤A3195K的宾利牌小型轿车变更登记至原告曾政华名下。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广璋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七 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020-83005756、020-83005485)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