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6814号
广东银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卢志华诉被告广东银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68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该判决第6页第6行“粤广南粤第7101号”更正为“粤广南粤第7103号”,第8行“六楼I-1”更正为“六楼K-1”,第9行“609之一”更正为“614之一”;二、该判决第7页第1行两处“卢娟”均更正为“卢志华”。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七 日
联系人:程琛琦、李菲(020-83005352)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