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87号
广东信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032):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翠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信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广东信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粤0105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珠海翠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信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3303330.72元及利息(以2158264.58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14日起计;以1145066.14元为本金,从2023年1月4日起计;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78.61元,由原告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5.3元,被告珠海翠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信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043.31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
经办人:杨美满、何思颖 (电话:020-83005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