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236号
何俊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何俊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233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何俊芝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11日10时4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网上公告裁判文书。
特此通知。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