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740号
黄建华: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5740号原告梁思华诉被告黄建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黄琬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1500元、判决被告支付女儿70%的教育费以及70%的其他意外费用【抚养费在前次增长基础上每3年增长5%,直到女儿年满18岁;抚养费、教育费以及其他意外费用自2024年2月起给付至2036年2月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黄建华(住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104号大院)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被告黄建华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五月六日
经办人:黄继锋 杨彩萍 (电话 020-83005470 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