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390号
孙玉麟: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国新诉被告孙玉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390号],因被告孙玉麟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1393.6元、一次性补偿费用3500元,以上合计489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海珠湿地法庭第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请你见到本公告后及时到本院应诉(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首层海珠湿地法庭),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网站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七日
经办人:林法官 电话:(020)34476414、34476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