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722号
黎小兰: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东诉被告黎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黎小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黎小兰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黎小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黄小东支付剩余货款3941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41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黄小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7.4元,由原告黄小东负担457.4元,由被告黎小兰负担900元。前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并同意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将其应负担的部分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