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847号
吴勇红(广州市天河区金海北街8号601房):
无锡理研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慧谷创业园B区行知路39号—20二楼):
本院受理原告潘宁诉被告一吴勇红、被告二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无锡理研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4)粤0105民初3847号案],被告吴勇红在答辩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8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吴勇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费100元,由被告吴勇红负担。被告吴勇红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管辖异议费交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经办人:邓玉林 林怡婕 (电话:020-83005381 83005310)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