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847号
吴勇红(广州市天河区金海北街8号601房):
无锡理研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慧谷创业园B区行知路39号—20二楼):
本院受理原告潘宁诉被告一吴勇红、被告二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无锡理研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4)粤0105民初3847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的本金100万元;2、被告一立即偿还其中750000元自2023年5月14日借款发生之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央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的民间借贷利息85370.84元(暂计至2024年3月1日),偿还其中250000元自2023年5月15日借款发生之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央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的民间借贷利息28355.56元(暂计至2024年3月1日),所欠利息合计为113726.4元;3、以上本息合计1113726.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的“被告一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四、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的保全费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经办人:邓玉林 林怡婕 (电话:020-83005381 83005310)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