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41号
阮丽香、深圳保合天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珠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941号原告王伟诉被告广州市大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阮正泉、阮丽香、深圳保合天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珠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05执异497号执行裁定书;2、驳回被告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的请求;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现因阮丽香(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郊尾镇汇源路28号)、深圳保合天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正泉,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香山街社区华侨城生态广场C区201)、广州市南珠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正泉,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泰路75号自编101)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第三人阮丽香、深圳保合天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珠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四 月 三十 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 (电话020-83005368、5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