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71号
邹训义(男,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红城乡邹铺村7组,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502073016):
本院受理原告冯亚东诉被告邹训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871号],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租金、固体垃圾费、水电费等合计139267元。2023年12月1日开始按每天总金额的0.3%滞纳金计算,每天需支付417元滞纳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因无法向被告邹训义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7月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经办人:杨美满、何思颖(电话:020-83005390)
备注:请您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