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104号
王龙:
本院受理原告黄觉锐与被告涂惜林、林晓玲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因被告涂惜林、林晓玲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涂惜林、林晓玲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21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王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叶扬立返还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