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金成、郑燕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太和里左十一巷60号)、
何家进(广东省高州市中山路39号大院):
原告李娜诉被告刘金成、郑燕英、邓胜全、何家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被告刘金成、郑燕英、何家进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刘金成、郑燕英、何家进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58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被告刘金成和被告邓胜全、何家进就海珠区宸悦路6号2605房签订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
二、被告刘金成、邓胜全、何家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协助原告李娜涂销海珠区宸悦路6号2605房的抵押权(他项证号为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3479)登记;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59400元,由被告刘金成、邓胜全、何家进共同负担。被告刘金成、邓胜全、何家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支付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O二四 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