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351号
广州市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98号03、04、05房、2楼、3楼、106号05、06房、2楼、3楼、4楼、5楼、6楼):
本院受理原告希岸酒店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一、判令确认原告希岸酒店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签订的《希岸酒店管理合同》及其相关附件于2023年11月11日解除;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983834.94元及违约金295150.48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11月的店总薪酬6499.38元、管理费3881.28元、礼包分配收入419.4元、品牌推广费554.47元、系统维护费1260元以及2023年1月的直销服务费/众荟服务费402元,共计13016.53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212.74元;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补缴已优惠的管理服务费差额218322.41元品牌推广费差额60010.35元,系统维护费差额6740元,前期指导费差额324400元,共计609472.76元;
六、判令被告支付经营线下房的违约赔偿金33268.08元;
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希岸酒店品牌有关的一切名称、商标、标识、软件系统、经营技术等,拆除与希岸酒店品牌有关的商标、标识、装潢及停止使用与希岸酒店品牌有关的宣传资料、物品;
八、判决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2500元;
九、判决被告对上述第2-8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十、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
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23日下午14:15在本院审判庭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O二四 年 四 月 三十 日
经办人:袁苍、郭艳露(电话83005756、83005485)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