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57号
广州直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成汇街2号1312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窝趣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直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7月19日签署《窝趣服务式公寓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店长工资、管理费、系统维护费、众荟点评系统费合计人民币127614.05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397609.48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915.19元;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支出8000元;
六、判令被告立即停用原告的品牌、名称、广东标识、宣传等资料;
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上述第2至第4项诉讼请求金额共计564138.72元。
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10日上午9:15在本院审判庭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O二四 年 四 月 三十 日
经办人:袁苍、郭艳露(电话83005756、83005485)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