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21号
张志明(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聚德东路56号705房):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市贵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保证金12117.4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违约金、担保费用及逾期违约金2418.97元,以上合计:14536.37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23日下午16:00在本院审判庭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O二四 年 四 月 三十 日
经办人:袁苍、郭艳露(电话83005756、83005485)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