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935号
梁成(女,1983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韵景街14号二楼南洲街公共集体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中升凌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手车收购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收车款195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750元、赔偿原告律师费及损失23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27750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24日上午9:15在本院审判庭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O二四 年 四 月 三十 日
经办人:袁苍、郭艳露(电话83005756、83005485)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