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168号
叶杰华:
本院受理原告马小群诉被告叶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款项本金97000元(大写:玖万柒仟元整)及利息67192.2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7月1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