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167号
陈玉芳:
本院受理原告黄俊明诉被告陈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6200.7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56200.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清偿款项时止);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7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