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16号
佛山鹏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社区二横路11号A区2楼201):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盈凯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鹏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李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佛山鹏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盈凯纸业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5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5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的标准,从2023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鹏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盈凯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佛山鹏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盈凯纸业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700元;
四、被告李其所对被告佛山鹏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9元、财产保全费1963.4元,由被告佛山鹏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李其所共同负担。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直接向本院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