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057号
连庆来(住广州市海珠区土地横巷1号):
本院受理原告麦文海与被告连庆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05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连庆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文海清偿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从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01元,由被告连庆来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缴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