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923号
广东仟度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粟建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琶洲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支行诉被告广东仟度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粟建权、曾朝威、刘建业、许贤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仟度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琶洲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90529.14元,利息5441.67元,并按照《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以800640.26元为基数,计算2023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的罚息复利及以7905290.14为基数,计算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为止的罚息复利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琶洲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支行; 二、被告粟建权、曾朝威、刘建业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余额4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琶洲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31元,由被告广东仟度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粟建权、曾朝威、刘建业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经办人:刘婉、陈璇 8300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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