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706号
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道逸景路355号301铺之十九):
本院受理原告雷海峰与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70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雷海峰与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简傍智慧健身聘请私人教练服务合同》和《会籍申请表》于2024年2月5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海峰退还课时费及会籍费12994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299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4年2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退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雷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0.4元,由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雷海峰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