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692号
曹世元、广州市金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世元、第三人广州市金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曹世元、第三人广州市金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曹世元、第三人广州市金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69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350.2元,由原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