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618号
黄志平(住重庆市巫溪县白鹿镇檀木街194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安美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61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黄志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安美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436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36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3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付之日止;
二、被告黄志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安美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安美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4元,由原告上海安美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被告黄志平负担1179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