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3号
李荻霞(深圳市龙华区东环二路南延伸段56号110室):
原告广州市冠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融通地产(广东)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云天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荻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第三人李荻霞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第三人李荻霞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冠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已收取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