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4号
肖敏、邹敏:
本院受理原告李昊宇与被告肖敏、邹敏与第三人王尚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肖敏、邹敏向原告返还借款522000元及利息;被告肖敏、邹敏承担律师费3500元、合同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肖敏、邹敏承担。此前本院已在广州日报大洋网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现本院为查明本案事实,依法追加王尚峰为本案第三人及变更本案开庭时间,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开庭时间变更为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7月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联系人:许丽群、李敏仪(电话020-83005730)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