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574号
张卫国: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20574号原告柯朱锦诉被告张卫国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张卫国(男,199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韩集镇蒋店村委蒋店集)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张卫国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57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柯朱锦赔偿1981.4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元,由原告负担94元,被告负担50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