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537号
翁林坤:
原告广州鼎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林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翁林坤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翁林坤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翁林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鼎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900元。
二、被告翁林坤向原告广州鼎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6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450年14日起计算至2024年1月2日止,以469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3日起计算至2024年2月4日止,以369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5元,由被告翁林坤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