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422号
郑丹(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办事处大郑村大郑湾124,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9502101819);邵金(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 105 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8810230336) :
本院受理原告蓝明理诉被告郑丹、邵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郑丹、邵金送达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粤0105民初2042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郑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蓝明理支付225470.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25470.7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邵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蓝明理支付225470.6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25470.69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蓝明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36.8元,由被告郑丹负担4368.4元,被告邵金负担4368.4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经办人:杨美满、何思颖 (电话:020-83005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