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6533号
李卓云:
原告梁超武、梁秦杰、秦治国、肖琼先诉被告李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16533号】,因被告李卓云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李卓云送达(2023)粤0105民初1653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李卓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184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22年1月26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梁超武、梁秦杰、秦治国、肖琼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93.4元、财产保全费165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张伟雄(020-830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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