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17号
严泽霖:
本院受理原告梁弘韬与被告严泽霖、广州市得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417号],因被告严泽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严泽霖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泽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弘韬返还款项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梁弘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严泽霖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严泽霖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020-83005756、020-8300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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