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3465号
广州市凯至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吴蔚、沈阳馨吉晟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美格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燕与被告广州市凯至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吴蔚、沈阳馨吉晟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美格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13465号],因被告广州市凯至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吴蔚、沈阳馨吉晟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美格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市凯至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吴蔚、沈阳馨吉晟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美格吉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3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金燕与被告广州市凯至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000722的《课程销售协议》已于2022年7月5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凯至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金燕退还课程费用5860元以及支付利息(以尚未退还的费用数额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7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费用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陈金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元,由原告陈金燕负担23元,被告广州市凯至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0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广州市凯至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上述费用直接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020-83005756、020-8300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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