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443号
戴振南: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雪梅与被告戴振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戴振南立即支付20万元借款;2、被告立即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承担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3 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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