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348号
童建武、六扇门(广州)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洲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童建武、六扇门(广州)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扇门(广州)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租赁保证金46995元、管理费保证金7017.92元、水电费周转金2506元、网络调测设备费399元。
二、被告六扇门(广州)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761.5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61元,由原告负担382元,被告六扇门(广州)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79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 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电话:020-830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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