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602号
广州市万斯特健身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成楚瑞与被告广州市万斯特健身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立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健身房服务合同;2、被告立即全额退还原告服务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预付款2166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广州市万斯特健身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2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李易蔓 梁采仪 8300544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