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376号
杨宇:
本院受理蒋淑珍与杨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淑珍支付加工费93038元。本案受理费1063元,由被告杨宇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 (电话020-83005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