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033号
郭晓红、赵经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名智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晓红、赵经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郭晓红、赵经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03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赵经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名智酒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95268元;二、被告郭晓红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赵经广的债务向原告广州市名智酒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名智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2182元,由被告郭晓红、赵经广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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