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212号
甄会、广州天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汶与韩昊、胡小芳、甄会与广州天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212号民事判决书:一、追加被告甄会为(2022)粤0105执14995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甄会在未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广州天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韩昊为(2022)粤0105执14995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韩昊在未出资的58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广州天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被告胡小芳为(2022)粤0105执14995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胡小芳在未出资的102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广州天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824.1元,诉讼保全费1694.7元,由被告韩昊、胡小芳、甄会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 (电话020-83005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