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363号
余晓敏(广东省台山市白沙镇三八墟公路街20号之84):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3363号原告李建新诉被告开平市汇盈制衣有限公司、伍炳相、余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开平市汇盈制衣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8167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81675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133729.2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暂计至2024年1月23日,利息为42154.72元);2、判令被告开平市汇盈制衣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2687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6875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为420325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暂计至2024年1月23日,违约金为138709.36元);3、判令被告伍炳相、被告余晓敏对被告开平市汇盈制衣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现因余晓敏(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白沙镇三八墟公路街20号之84)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余晓敏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四月二十八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电话020-83005368、5369)
联系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