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1535号
黎健维: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健维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6071.74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违约金699.20元(以6071.74元为基数,自2023年0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相关借款合同成立日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即年利率14.8%,暂计至2023年12月29日);3、判令被告支付担保费及服务费134.36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A604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备注: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编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1535号,本案在前述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送达材料等将全部适用于此后的民初案号。
二○二四年 四月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