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739号
陈瓦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亮与被告广州碧里昂贸易有限公司、陈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2739号】,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广州碧里昂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447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44760元为基础,从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二、判决陈瓦强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7月1日上午9:15在本院第31法庭A604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