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3768号
周学莲(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办事处大庆路80号附13号):
本院受理原告廖宇豪诉被告广东树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美花、李小静、周学莲、区婉凌、聂恒阳、广州市国津教育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喜博科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富堡利科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3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小静在未缴纳出资额150万元范围内对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21)粤0105民初272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7008元为基数,利率按每日0.175‰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原告廖宇豪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被告广州市国津教育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缴纳出资额162.95万元范围内对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21)粤0105民初272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7008元为基数,利率按每日0.175‰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原告廖宇豪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周学莲在未缴纳出资额186.02万元范围内对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21)粤0105民初272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7008元为基数,利率按每日0.175‰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原告廖宇豪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州市富堡利科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缴纳出资额37.3157万元范围内对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21)粤0105民初272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7008元为基数,利率按每日0.175‰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原告廖宇豪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被告广东树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498.97万元范围对上述第一、二、三、四判项确定的债务与李小静、广州市国津教育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学莲、广州市富堡利科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聂恒阳在12.95万元范围内就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与广州市国津教育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廖宇豪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4.9元,由被告李小静、广州市国津教育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学莲、广州市富堡利科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树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聂恒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