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279号
郑龙: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5279号原告王晓菊诉被告郑龙、广州广雨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连带共同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76788.22元;2、判令被告一、二连带共同向原告支付后续治疗费用10000元;;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共同向原告支付误工费48788.75元;4、判令被告一、二连带共同向原告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5284元、出院期间护理费21600元;5、判令被告一、二连带共同向原告支付交通住宿费3000元;6、判令被告一、二连带共同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7、判令被告一、二连带共同向原告支付营养费500元;8、判令被告一、二连带共同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9、判令被告三在其承保的保险赔偿限额内对上述款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10、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现因郑龙(住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襟江中路11号)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被告郑龙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经办人:黄继锋 杨彩萍 (电话 020-83005470 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