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501号
林粤丰: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501号原告冯秋凌诉被告林粤丰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冯秋凌与被告林粤丰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儿子林睿涛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年支付儿子的抚养费240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四月 二十六日